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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无价课文” 一本“陈年旧账”
2013-02-20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多年“无价课文” 一本“陈年旧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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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教科书选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先使用后付费。近日,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中说,文字作品的稿酬为每千字每年300元。此前,作品被选进教科书的作者不仅很难获得稿酬,甚至连自己的作品是否入选教科书都是一头雾水,偶有作者向出版社索要稿酬,结果无非两种,一是由于我国至今没有一个教科书用稿的稿费支付标准,所以出版社拒绝付费;二是以千字30元—100元的低标准支付稿费,依据标准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制定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相信无论哪一个结果,都是令作家无法接受的。

  “千字百元”标准 多年不变

  “至今,只有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会每年委托我们向作品入选他们出版的教科书的作家转交稿费,参考的标准仅仅是千字100元,且他们不承担邮费,不提供样书。”“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不满地对本报独家深读记者说。

  根据国家版权局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是: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欢呼一片:教科书的“免费时代”终于要结束了。“教科书使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选用,但应该支付报酬。”张洪波认为,“法定许可主要是为了鼓励传播,但作者的获酬权岂能忽视?”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具有教科书编写出版资质的出版社有80多家,每年出版的课本高达7.8万多种。其中,中小学课本1.15万多种,总印数近30亿册,总定价近190亿元。中小学教科书使用的作品数以万计,涉及作家、摄影家和美术家不计其数。

  “人教社”版榜单 老舍领跑

  其实,早在2002年,国家版权局就曾根据《著作权法》起草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由于教育部门和教育出版社的强力抵制,最终未能施行。

  “他们抵制付酬的主要理由是,教科书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特殊出版物,应该少交甚至不交稿酬。”张洪波说,“至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科书也不是免费的,即使农村孩子可以免费使用教科书,也是政府买单,教科书出版是商业行为,只不过国家对教科书的定价有所限制,单本教科书的利润空间变小,但发行量却是奇大的。”

  此前,“文著协”曾公布了2010年“人教社”教科书使用作家作品的排名情况,已故著名作家老舍共有29篇作品入选“人教社”版语文教科书,不仅成为作品入选“人教社”教科书数量最多的作家,同时还成为作品入选“人教社”教科书稿费最多的作家。

  此外,著名儿童文学作家金波凭借28篇入选作品,击败了郭沫若、巴金等现代文学巨匠,占据榜单上的第二名;而冰心和叶圣陶则并列第三名,其入选作品篇目均为25篇。另外,儿童文学作家张秋生、圣野,现代诗人、翻译家冯至,著名美学家朱光潜等人,也都榜上有名。

  “这是根据‘人教社’提供的稿费清单总结出的排名情况,由于其他出版社拒绝提供相关数据,所以所有教科书的汇总排名不得而知。”张洪波说,“‘人教社’每年会委托我们转付稿酬共计68万元左右,而领跑该榜单的老舍先生每年的稿酬也仅有区区2万元左右。”

  张洪波分析,教科书出版社不愿支付稿酬恐怕还有教辅稿酬的顾虑,“我们接下来决定起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辅侵权,‘人教社’200多种教辅出版多年,均未事先获得作家授权,严重侵犯作家权益。”张洪波认为,教辅的作品使用量远远高于教科书,其发行量也比教科书高出数倍,“而且,教辅书不同于教科书,在法律上它是与普通出版物无区别的,必须事先经过作家授权,并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稿酬标准后才能使用。这是对作家最起码的尊重。因此,‘文著协’必须为会员讨回公道。”

  鲁迅没稿费 其实不奇怪

  出版社付款 应主动支付

  作家维权 不只为钱

  根据张洪波的介绍,此前,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文著协”就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大部分作者要求,“千字500元,或者支付版税,或者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张洪波表示,尽管和作者的要求相比,此次《办法》中的稿酬标准还是不高,“但有总比没有强,现在最重要的是希望此《办法》赶紧出台,别再让教科书的稿费成为一笔糊涂账。”

  此外,张洪波认为还有两大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第一,就是确保作家的知情权。“如果连自己的作品选进了教科书都不知道,又何谈去向出版社主张自己的获酬权?”而现在大多数教科书出版社既不公布入选作家作品名单,也不会主动去和作者联系。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相当长时间。对此,张洪波建议,在制定《办法》时应明确: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管理文字、摄影、音乐、录音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入选作品篇目、目录(标题、作者等);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公告,让作者有知情权。“要求出版社都向集体管理组织备案公示选文目录,还可以有效保障作者的获酬权,提高稿酬转付的效率,降低出版社的法律风险。”

  第二,维护作家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张洪波解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规,有些出版社对入选作品做了较大的删改,却不告知作者;有的作品没有署名;有的作品标题被篡改;有的把诗歌排成了散文……“要知道,诗歌是以行数来付稿酬的,每十行算1000字,如果排成散文,不仅作品的意境大打折扣,稿酬也会严重缩水。”

  此外,张洪波还对舆论普遍反映的几点疑问做了解释。首先,为何鲁迅等“教科书专业户”没入选2010年公布的排行榜?张洪波说:“《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一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而言,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因此鲁迅等去世超过五十年的作者的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机构在使用时都不需要征得后人的许可和支付稿费,但应该尊重作者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其次,稿费是如何下发到作者的,是需要作者索取才发吗?张洪波说:“按照之前有关规定和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或者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向著作权人转付。”

张洪波表示,《办法》如果在今年顺利出台,其意义非凡。教科书使用作品从免费到付费,付费标准从无到有,这是历史的进步。同时也表明,法律规定的任何著作权利都是权利人、权利人组织积极主动争取的结果。

  不久前,浙江少儿出版社的副总编孙建江意外地收到一张汇款单,仔细一看,是“文著协”代转的稿费。孙建江的4篇作品被选入“人教社”《幼儿师范学校语文教科书》,从2010年至2012年,4篇稿子3年的使用费共计1800元,“确实非常意外,也很高兴。”孙建江说。

  然而,更令孙建江期待的是,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他将能拿到3倍于此的稿费,“希望这一天能快一点到来。”(新报记者 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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