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
行政示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省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版权局
2015年1月26日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授予的在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申报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健全机制完善。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有独立的法制机构和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办公设施,有完善的定期汇报制度,有健全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
(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履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三)立法工作注重实效。根据立法权限、程序以及行业、地方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计划,起草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评估机制完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备案制度。
(四)行政执法制度健全。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种类、依据、标准、程序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建立案卷评查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规范评议内容、标准等事项。
(五)执法行为规范文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合理,行政执法主体适格、程序规范、行为文明,认真办理转办交办的案件,对违法行为查处及时有力,行政处罚案件均经法制机构审核,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案卷完整规范。
(六)行政监督健全有力。依法履行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稳妥处理信访、投诉、举报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纠错问责机制完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七)法治宣传扎实有效。联系实际制定法治宣传工作计划,面向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管理对象、全社会等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把法治精神纳入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入职培训、法制骨干培训、管理对象培训等工作。
(八)依法行政成效显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两年内没有出现因行政行为违法产生严重后果或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
第四条 申报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省级以下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提交本部门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拟认定的示范点名单,并在有关媒体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根据公示结果,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为“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适时开展示范点工作经验交流,及时宣传推广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与典型做法;对示范点在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有关评比考核中优先考虑;将示范点认定情况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对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点进行不定期抽检巡查,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依法行政示范点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应在年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报告当年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撤销其示范点:
(一)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
(三)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
第十一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具有新闻出版广电(版权)执法权的综合执法机构,申报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