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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拿来主义界限何在
2014-05-14 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这些年,随着一些电视剧、电影的热播热映和原著图书的畅销,原著作者与编剧、编剧与影视公司、编剧与编剧之间的版权纠纷一直没有间断。不给编剧署名,或不当署名,未经原著作者授权擅自改编创作剧本,编剧未经原著作者许可擅自出版剧本或电视小说,影视公司拖欠编剧报酬,编剧剧本遭剽窃侵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纠纷既有侵犯著作权(如改编权、出版权、署名权)的侵权纠纷,也有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条款的违约纠纷(如拖欠稿酬、署名不当),甚至有二者竞合的情况。在众多的编剧版权纠纷中,我们不禁要深深思考,剧本“拿来主义”的界限何在?

    由于编剧的法律知识不足,职业操守、职业修为缺失,版权意识不强,法制观点淡泊等个人原因,容易造成侵犯他人版权或者被他人侵权。这可能既有影视剧改编合同的问题,也有影视界的现状和整个社会大环境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版权法律培训,加强行业自律,树立版权法律意识,积极推动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政策出台。当务之急是建立权威的剧本、影视剧的版权登记和版权鉴定机构,建立专业的编剧、影视剧纠纷调解机制。

    编剧是影视行业生产线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最基础的要素。近年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国作协副主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张抗抗,针对目前国内编剧行业的现状,曾多次透过两会等渠道,呼吁加强对原创作者和编剧的版权保护。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权利人组织应该加强对编剧行业的指导、规范,使其健康发展。我们的影视剧不可能永远停留在改编古典“四大名著”上,应该不断创新,推陈出新。

    诉讼,仅仅能解决个案,但我们希望通过琼瑶与于正、李碧华与芦苇这些标志性事件,能够提升权利人、产业界和公众的版权意识,建立和谐的影视剧制作、播出秩序。编剧之间的抄袭、剽窃,最终伤害的是中国整个编剧行业和广大观众。

    剧本改编:合同签订是关键

    无论前几年的作家叶兆言诉编剧陈彤出版剧本《马文的战争》侵权,还是最近的作家毕飞宇诉编剧陈枰出版电视小说《推拿》侵权,原告与影视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改编合同是关键。叶兆言和毕飞宇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影视公司不享有独立出版剧本、电视小说等文字作品的权益,只不过合同文字表述大同小异。所以,不但被告侵权,出版剧本和电视小说的出版社也应该因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进而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编剧宋方金与演员宋丹丹“演员修改剧本之争”中,表面看是演员是否有权修改编剧创作的剧本问题,是名演员牌子大,还是名编剧说了算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著作权问题,是剧本的修改权问题。编剧接受影视公司委托,将原作改编成剧本,或者创作一个新剧本,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实践中,往往约定剧本著作权归影视公司,编剧享有署名权和一次获酬权。在拍摄过程中,演员、导演、制片人等如果对剧本进行现场临时性修改,从法理而言,应该获得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中国的影视改编合同往往比较简单,而且影视公司一方都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剧本创作改编合同约定详细一点,涉及剧本的改编等问题,就不容易发生纠纷。实践中,如果制片人或导演自行修改剧本,或认可演员的修改剧本行为,恐怕编剧也很难提出反对意见,即使反对也于事无补。这是中国影视界的现状。但是这正常吗?当然,最近几年,有一些影视机构购得改编权后,委托编剧改编剧本,然后经过包装策划,将剧本和策划方案等“打包”作为投资,参与影视剧的制作发行。

    琼瑶&于正:剧情是思想还是表达

    琼瑶对于正的侵权指控,首先选择了通过微博向广电总局投诉,虽然还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回应,但鉴于她在大陆的影响力,舆论还是占了上风。但现在她很无奈地选择了诉讼这条路。

    针对琼瑶的公开指责,于正回应是“巧合和误伤”:《宫锁连城》的剧本第一时间交给了琼瑶公司——创翊文化,在得到对方合作的“肯定”后,才与琼瑶公司旗下的艺人签订演出合约,当时琼瑶方面没有对剧本提出异议。网友也纷纷吐槽,两剧之间的桥段、故事情节、故事背景、人物设计、人物关系、脉络等有很多相似之处,也有专家将两剧进行了比对。那么,琼瑶公司“肯定”的是什么,是于正的剧本吗?通过什么形式“肯定”的?是否等于琼瑶认可了于正的剧本?于正的行为是否属于“高级抄袭”?如果于正侵权,是侵犯了琼瑶的改编权还是剧本的著作权?琼瑶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电视台停播涉案剧?很多专家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将故事情节、故事背景、人物设计、人物关系、脉络认定为思想,琼瑶可能吃“哑巴”亏。那么,在电视剧中,在剧本中,著作权法的表达是指什么?思想又是指什么?二者是否完全可分离?

    一般认为,表达就是作品的表现形式。两剧中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还是思想,或者表达成分多一些?表达能仅仅指文字剧本、对白、背景等吗?表达与思想是完全可分开的吗?有没有不可分的情况,比如影视剧?影视剧的表达是否应该包含人物设计、故事结构、背景等?如果把这些都仅仅认定为思想,是否有利于对创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人物设计、故事情节和结构仅仅是思想,就不是表达,或者就不包含表达的成分?简言之,对两剧中相同或相似部分性质的认定,是目前双方争执的焦点和关键,这也是公众困惑的地方。相信,专家或专业机构的比对和法院的判决会给出明确的结果。

    李碧华&芦苇: 厘清剧本权利归属

    在李碧华与编剧芦苇的纷争中,李碧华是小说《霸王别姬》的作者,李碧华在获得汤臣电影公司支持的声明中指出,“《霸王别姬》剧本的一切版权均归属于汤臣电影公司,芦苇已就其完成改编台词本部分的工作获得相应报酬,其电影剧本并不享有所有权、出版权、发表权及使用权等权利,严禁芦苇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表或使用《霸王别姬》电影剧本”。汤臣电影公司在声明中指出,“我司至今未有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之计划,任何未经我司书面许可出版、发行、修改,以及任何形式使用该电影剧本之行为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权利,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芦苇回应,“这只是一个想法、计划,还没有进入操作实施阶段。如果要操作的话,我肯定会联系李碧华、汤臣公司,征得他们的同意,根据法律程序来进行”。

    虽然李碧华、汤臣电影公司与芦苇尚未走上法律层面,但从编剧芦苇的回应可以看出,李碧华和汤臣电影公司的声明很有说服力,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一是表明了剧本的版权归属;二是表明了对剧本出版或使用的态度;三是警告了对方可能的法律责任;四是即使本来有出版社想出版剧本,但是在看到这两份声明后,也不会冒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风险而去出版剧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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