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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委陈建功:修订<著作权法>应纳今年立法计划
2014-03-07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7日讯)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协副主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陈建功日前向中国经济网独家披露他的议案,建议将修订《著作权法》纳入国务院2014年第一档立法计划。

  陈建功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多年来,在调整著作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鼓励精神产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的发展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亦不相适应。尤为突出的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持续加快的情况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创意设计行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巨大的冲击。

  由于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加上侵权盗版的影响,在过去的十年中,创意产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创作者、生产者和传播者的积极性遭受重创。尽管全社会加强著作权保护之呼声甚高,政府各部门、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和民间机构也各尽其职,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侵权盗版现象始终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其根源就是现行《著作权法》已明显滞后,其中一些条款,已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要求。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之后,进行过两次修订。一是2001年,为履行加入WTO做出的修改知识产权法律的承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0年的《著作权法》进行了首次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激励民族的创新意识、发展我国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次修订仍属一次简单修订,《著作权法》实施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另一次是为履行WTO争端裁决义务,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但是,修改的主要内容也仅限于已没有太多争议的条款(仅仅涉及两个条文),而对诸多方面如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引入“孤儿”作品、追续权和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等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呼声很高的加强权利保护内容没有任何触及。

  修订《著作权法》,也得到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2011年,国家版权局阎晓宏在回应记者询问“修订时间表”时也指出:“应当说《著作权法》在1990年出台时是适应当时社会形势的一部法律,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实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部法律有很多地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些都需要在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工作中来完成。”“修订《著作权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修订也非常必要。”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调研工作启动,经过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的两轮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12月28日,国家版权局将第三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交国务院。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将送审稿下发给相关部门和协会定向征集意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联合有关协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其过程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尽快完善《著作权法》的强烈愿望、修法的参与程度和理性务实的态度。应该讲,无论是权利人、产业界、理论界与实务界,以及海外版权机构,对草案中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很多重大条文都基本达成共识。

  陈建功认为,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备了提交国务院进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的可行性。据了解,全国人大已将《著作权法》修订列入可以随时审议的计划。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并且第一次以党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了“加强版权保护”的要求。

  陈建功议案指出,尽快启动《著作权法》的修订,是我国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由此郑重建议国务院将《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列入2014年国务院的一档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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