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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呈报国务院,权利内容普遍增加,授权机制有重大调整
2012-10-31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10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京举办《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经过两次向社会各界以及专家学者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具体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反复论证后,《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三稿形成。

  柳斌杰在讲话中回顾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立法过程,并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要客观理性地看待草案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分歧和意见,应当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如实反映。

  相比前两稿,第三稿采纳了不同利益主体形成的基本共识,吸收了理论有依据、实践有需要的意见和建议,呈现四个特点。

  体例结构明显变化

  在逻辑上章节设置遵循了先“权利内容”后“限制”、“行使”的顺序,将现行法“相关权”章节排列顺序提到了“权利限制”、“权利行使”等章节之前;在结构上将“权利内容”与“权利限制”分章设计,增加了“权利限制”章节。同时,单章设立“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变“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章节为“权利保护”章节。

  权利内容普遍增加

  此次修订过程中,特别注重对智力创作成果的尊重,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相关权人其权利内容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在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

  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重大调整

  此稿改变了现行《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制度设计存在的“使用者只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不承担付酬义务”的缺陷,提高了作品使用者适用“法定许可”的门槛,强化了使用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责任。第三稿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这也是本次修订著作权法的主要目标之一,修订草案此稿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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