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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与发展
2012-12-27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对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行双重审批制。即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但需要由国家版权局进行前置审批,还要在民政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二是事实上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对垄断地位。《条例》第6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现实中在同一作品领域只批准设立了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三是强调了政府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与管理。《条例》规定了从权利人、使用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审计监督、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多方监督,以确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建立以来,就与国际社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1994年就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其后又成为了机械复制权国际局(BIEM)的会员和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的准会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已成为IFRRO的会员,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与视听著作国际管理协会(AGICOA)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通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进行双边互访、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融入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大家庭。

  这些年来,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薄弱,集体管理组织自身运作和管理等因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还很弱小,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在传统环境下的问题和困难还没有较好解决的同时,又面临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法律法规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仍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壮大。中国社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意识淡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对的社会外部环境较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运行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各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质疑。数字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增加了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

  因此,包括国家版权局在内的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完善制度、有效监管、加强扶持、改善环境、引进经验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制度以及实践。包括:积极开展法律修改、制订,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和扶持力度,建立规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秩序;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宣传,改善外部环境;继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国际社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成功经验。

  数字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为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途径,也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提出了新问题和新挑战,需要我们在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寻求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创新和新的制度设计。

  (作者系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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