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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有“办法”
2013-12-06 国家图书馆

  国家版权局5日在京举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该《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办法》还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酬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后,汇编者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文著协、摄著协、音著协和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负责全国教科书使用文字、美术摄影、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报酬转付的法定机构。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座谈会上指出,《办法》的正式实施,对于规范教科书合法使用各类作品,规范教科书市场,完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为会员、为使用者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座谈会上,相关权利人代表和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致认为,《办法》出台及时,对广大权利人是一件大好事。出版单位代表表示,将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个《办法》,做好教科书的付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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