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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召开座谈会就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办法征集各方意见
2013-10-25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中国新闻出版网/报讯(记者赖名芳)付酬标准提升幅度、报刊转载付酬标准、制定分类付酬标准、提高个人和出版单位所得税起征点……10月24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这些都成为与会代表热议的话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强调,《办法》修订工作要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好权利人与使用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办法》实行的是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坚持契约优先的原则,作者可以和使用者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自行约定稿酬标准,如果两者没有合同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才应当按照《办法》来执行;报刊转载属于强制性付酬,应按照法定的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针对与会代表要求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阎晓宏表示,国家版权局将尽快把意见反映给相关部门。

  会上,肖复兴等5位作家及来自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出版协会、中科院、中国文著协、北京高院、北京一中院和有关出版社、报刊社、数字出版单位、知识产权界等方面的20余位代表,对9月23日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与条款进行了讨论。与会人员对国家版权局修改制定新的稿酬标准、付酬办法的举措表示充分肯定,认为《办法》既要符合当前的基本形势,又要为今后物价的上涨留下空间。

  “上世纪50年代末作家6000元的稿酬可以买一座四合院,今天一部小说上万元的稿酬买不起1平方米。”著名作家肖复兴认为,稿酬标准的最低线与最高线差距比较大,出版单位如果按照最低标准付费,对作者极为不利,设定的最高标准很可能变成一个幌子。

  人民出版社常务副总编辑陈亚明建议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应作分类,“能否把图书、期刊、报纸和网络区分开,这样比较适合市场的实际情况。”陈亚明以图书为例说,假如稿酬提高到最低100元/千字,出版总成本将提高7.5%,在定价不变的情况下,出版社毛利率可能会由19%下降到14%,如果维持现有毛利率不变,销售价格要提高15%。如果按照150元/千字支付稿酬,总成本提高20%,在定价不提高的情况下,毛利率是负数。最终这些成本的增加将影响图书定价。

  “出版社和作家群体实际上是共生的,而不是矛盾的,要适当考虑出版社的利益。”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助理王齐认为,《办法》的付酬标准是适当的,如果在此基础上再提高标准的话,可能会超出现有市场环境运作能力,最后造成有价无市。

  “《新京报》目前实行的新闻作品稿费标准基本达到500多元/千字,向作者约稿的能够达到800元/千字,甚至1000元/千字,相比之下,学术作品或作家创作的文学作品按照目前的标准还是很低的。”新京报社副总编辑刘炳路认为,更重要的是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他建议,将罚则条款添加进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在发言中特别强调,《办法》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应相冲突,建议在《办法》第13条“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前应该加上“依法”两个字。因为依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只有在取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网络才可以转载。

  会上,与会代表还呼吁《办法》应尽快出台。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将在开门、透明、公开的前提下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提出的科学、理性的意见,加快对《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后出台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版权管理司、新闻报刊司、出版管理司、数字出版司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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