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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功呼吁尽快建立教科书选文公示备案制
2014-01-23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办法》将产生怎样的作用?作为负责向著作权人转付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报酬的法定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将采取怎样的举措推动《办法》实施?《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对不久前连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中国作协副主席陈建功进行了专访,请他对《办法》出台始末及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他在采访中特别呼吁:当务之急应尽快建立教科书选文公示备案制度,因为此举一方面方便作者认领稿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化解出版社的侵权风险。

  《中国新闻出版报》:《办法》出台前,出版单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是怎样的?

  陈建功:根据文著协的调查结果,目前全国580家出版社中,仅有个别出版社在编写、出版教科书后能主动自行联系作者,向作者支付稿费,或者通过文著协向作者转付稿酬,而大多数出版单位不会主动联系作者。目前出版社也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篇目供广大作者查询,多数作者不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入选,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维权。此外还常有文章被修改、不给译者署名、张冠李戴等现象发生。

  《中国新闻出版报》:文著协和会员为《办法》的出台做了哪些工作?

  陈建功:文著协从2008年成立开始就着手推动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标准的制定。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文著协承担了调研工作,深入作者群体和出版社,了解教科书选文的付酬情况,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了解海外教科书付酬情况;文著协还参与了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且在国家版权局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积极向社会公众和会员通报情况,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向版权局反映。尤其是在该办法正式颁布后,在宣传、解读等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我个人认为,《办法》的出台,使得著作权人权益保障得以具体化,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表现,也凝聚了国家版权局、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方方面面的劳动和心血。

  《中国新闻出版报》: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教科书选文稿酬方面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陈建功: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本次颁布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如果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应当将作者稿酬连同邮资交由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文著协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负责转付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报酬的法定机构。出版单位依法将教科书选文稿酬及时交给文著协之后,即履行了向权利人支付稿酬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转付责任则转由文著协承担。

  《中国新闻出版报》:您认为《办法》公布后还有哪些工作需要完善?

  陈建功: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教科书选文公示备案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方便作者认领稿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化解出版社的侵权风险。

  我们愿意与出版社共同建立教科书选文公示备案制度。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文字作者尽快将文字作品被各类教科书选用的情况向协会备案,以便统一代表大家出面向出版社索要稿费。希望各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主动向协会备案选文清单,文著协将主动寻找作者,转付其应得的稿酬。文著协目前也正在主动收集相关出版信息,并将于近期在官网公布搜集到的教科书选文情况,建立“教科书选文认领平台”。

  《中国新闻出版报》:有作者对《办法》中规定的千字300元的标准不满意,您怎么看?

  陈建功:确实有相当数量的作者对这个标准还是不满意。在调研和征求意见阶段,很多作者认为,由于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印数很大,“租型”会使印数更大,希望按照版税制或千字千元、千字500元的标准,向作者支付选文稿酬。文著协也曾经建议将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规划教科书的付酬标准区分开来,并且希望该办法中规定远程教育课件、电子教科书、电子书包的付酬标准。国家版权局经过多次座谈和调研,作出了目前这样的选择。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时应考虑的因素是很多的,要考虑到社会效果,也要考虑博弈中的各方利益,从中发挥协调的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我个人认为,法律法规的健全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逐渐完善的过程。

  《中国新闻出版报》:《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但很多教科书已经出版多年,此前的“账”怎么算?

  陈建功:这个办法仅仅解决了今后教科书选文付酬标准问题,没有规定2001年10月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教科书出版单位如何向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广大作家对此问题也很关注。我们也专门请示了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的答复是鼓励并支持文著协与出版社协商解决。我相信,多数出版社是愿意协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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