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标性地标注“与XXX教材配套或同步”未必侵权
●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教辅资料不同于教材,其定价标准应高于作为“公共产品”的教科书
近年来,教辅侵权案件成为出版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570多家出版社,其中有520多家参与了教辅图书的出版业务。相比于教材,教辅市场异常繁荣,号称与教材配套的“同步辅导”“教材全解”“考试必备”等辅导书籍十分热销,为出版社带来了巨大利润。但据相关媒体报道,一些出版社出版的教辅图书,很多作者未获得稿酬,且其中多篇文字作品没有作者署名,很多外文作品的译文也没有译者署名。
出版教辅图书需要得到版权人授权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条在学理上称为法定许可。那么如何界定“教材”呢?教辅图书的出版是否适用法定许可条款呢?
根据教育部于2001年6月7日颁发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科书、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而一般的商业性教辅书籍并不是用在课堂的教科书,也不是“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所以,教辅图书并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视为侵权。
从教材和教辅的关系上看,如果教辅在编写过程中对教材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那么教辅图书就是教材的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知,教辅图书在对教材中的作品进行演绎的时候,必须获得版权人的许可才能出版发行。
中小学教辅是对教材的合理使用吗
2011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指出:“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据此,有人认为,只要是未经授权出版的教辅均为侵权作品。这样的观点有待商榷:
第一,标注“与×××教材配套或同步”的教科书未必侵权。中小学生在选购教辅书籍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教辅是否与其教材配套或者同步,所以大多数教辅书籍都在封面标注“与×××教材配套或同步”,有学者认为这种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笔者认为,只要教辅出版社是善意的、非商标性的标注“与×××教材配套或同步”就应该认定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
例如在宝马汽车公司诉Deenik案中,一位名叫Deenik的商人并未加入宝马汽车公司销售网络,但却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宝马汽车的维修服务,并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的维修”。欧共体法院认为:不在广告中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就无法向公众说明所销售的二手商品,以及维修服务或维修者的性质。因此,只要宝马汽车已经经过商标权人同意而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就无权阻止他人使用其商标向公众诚实地说明其从事该汽车的维修、其专门维修BMW汽车,除非其使用商标的方式会引起消费者对其与汽车公司之间关系的误认。由此笔者认为,只要标注“与×××教材配套或同步”的教辅书籍不会造成与教材混淆或者淡化,就应该认定其为一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教辅图书并不会侵犯教材市场。如果是一般的作品,将小说演绎成电影、电视剧,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小说市场的份额。但是作为教材的演绎作品教辅图书并不能取代教材,因为教材是中小学生必备的图书,并不能为教辅所取代。
第三,2003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明确肯定了教科书是具有著作权的,而且未经许可的经许可按照教科书的内容和编排结构编写的教辅读物,视为侵权。不过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之所以将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规定为例外,主要考虑到中小学教材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小学教材是一种公共产品,与之对应的教辅资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有利于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所以基于这种政策性的考虑,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而编写的教辅资料,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就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教辅选用作品的稿酬标准如何定
按照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教材选文稿酬标准为千字300元。然而,很多出版社在编撰教辅选用文章时都会发现有的文章署名为“佚名”或者不署名,仅仅声明:“由于出版时间限制,我们无法一一联系作者,请作者与我们联系领取稿酬。”这种“先斩后奏”的出版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出版社应该为此付出代价。但是,由于教辅资料浩如烟海,个人作品被编选进教辅资料,往往很难及时发现,著作权人维权成本较高,往往不愿意为了几千元的稿费起诉出版社,这些教辅出版社也正是利用这一点,克扣作者稿费。
上文已论述过,教辅资料不同于教材,并不是一种“公共产品”,所以其定价标准应该高于作为“公共产品”的教科书。根据《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教材选文稿酬标准为千字300元,那么教辅资料在选用文章时支付的稿费标准就应该高于千字300元,具体的标准应该根据出版社和著作权人的协商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