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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云之旅——深圳版权协会2012美国版权产业考察纪行
2012-0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8月的加州,蓝天白云,和风煦日。深圳版权协会2012美国版权产业考察之旅,首站来到硅谷。

  硅谷的神话已延续逾半个世纪,“硅谷”亦已是“创新”的同义词。这个神奇的地方,云集了众多驰誉全球的版权产业巨擘,苹果、谷歌、思科、英特尔、脸谱、梦工厂、奥多比、AMD、Electronic Arts、惠普、甲骨文、Sun、赛门铁克……不胜枚举。这些成功背后无外乎得益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一重要的“基础设施”。

  最早提出版权产业的美国,早在1959年就发表了《美国版权产业的规模》研究报告,揭开了国际上重视版权产业研究的序幕。1996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历史性的首次成为美国出口份额最大的经济部类。尤其是美国核心版权产业中的软件业和电影业,在对外贸易份额中贡献卓越。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杰克·瓦伦蒂曾说:“知识产权是美国最有价值的出口物,也是全世界最需要的美国产品。”

  美国之行,通过与苹果公司“碰撞”“避风港”原则,希望收获一个新“牛顿定律”;通过与谷歌交流数字艺术博物馆,领悟数字版权传承文化之大美;与《洛杉矶时报》交流百年老店在数字时代有怎样一份坚守;在思科与“云”亲密接触,惊叹尖端的云计算技术为数字化内容的生成、存储、阅读、传播、分享提供了新的天地。

  有学者说:“作品就好比云彩一样时刻存在,但有很多云彩始终无法变成雨滴,下到地上滋润文化产业。”“版权是创意产业流动的货币”,让我们畅想在文化兴国的时空里,让更多版权云生成并流动起来。

  以制度促进产业为愿景的中国《著作权法》修法,当“思以远至,云引未来。”

  对话

       陈一丹:“避风港”让互联网与文化产业双赢

  今年8月,深圳市版权协会会长陈一丹携深圳版权代表团访问美国,抱着“科技助力文化”交流的目的,一路拜访了苹果、谷歌、思科、斯坦福大学、《洛杉矶时报》等。在硅谷这一互联网的发源地,交流密度最高的话题就是互联网与版权法的未来,特别是“避风港”原则的走向。

  作为腾讯主要创办人兼首席行政官,同时身兼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委员会委员陈一丹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的专访,畅谈此次访美的收获与思考,特别对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法中涉及“避风港”原则的部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技术与制度的博弈——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在美遭抵制

  《中国新闻出版报》:激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离不开版权制度的规范和护航。为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我国正在与时俱进地修订《著作权法》。那么在美国,目前是否也存在技术与法律制度的碰撞呢?

  陈一丹:在网络高度普及的今天,互联网海量快速传播对权利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和谐发展提出挑战,传统版权权利人成为最大的被挑战者。于是可以看到,国外一些音像业、软件业、版权组织,相继通过种种手段,对立法、司法施加影响。

  今年年初,美国互联网业最热门的话题非SOPA莫属。SOPA是《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缩写,该法案规定任何公司如果没有“事先采取防盗版的措施”,就是连带责任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互联网审查”合法化,这等于要求各家公司必须自行审查用户提交的内容。该法案还废除了《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MCA)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指只要网络服务商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的规定时间里,采取相应措施,就可免除责任)而SOPA要求服务商设法自行鉴别出侵权内容,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支持这项法案的主要是好莱坞和一些大唱片公司。但一旦这个法案通过,整个互联网产业都将受到牵连。简单地说,如果在搜索网站中可以搜索到盗版相关内容,谷歌就可能被审查;如果有人发布盗版内容,脸谱、推特难逃其责;如果有人上传没有被授权的影片,YouTube罪不可赎;如果有人在线购买盗版商品,Visa、Paypal则成为帮凶。从我们的考察,以及媒体上的报道来看,美国互联网业对此普遍持反对态度,民众对表达权利受限也抱有忧虑。

  “避风港”是去是留——
   建议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中国新闻出版报》:看来,现在“避风港”原则的去留已经成为美国版权领域的焦点问题。在我国也有人在对《著作权法》草案的修订建议中提出“避风港”原则是网络盗版行为的保护伞,您是怎样看待这一问题的?

  陈一丹:互联网是实现文化福利的强大工具。互联网的开放不仅仅体现在物理时空的开放,更体现在人们思维空间的自由上。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在激发文化作品的生成、传播与分享。分享是创作的原动力,用户的参与行为本身,带来了网络效应,增加了作品的价值。以推动版权产业发展为愿景的中国《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在涉及网络版权产业的“避风港”原则的修订完善时,应考虑互联网的特质,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我认为,未来中国《著作权法》的“避风港”原则应该体现三点:首先,应具有明确性,“避风港”原则上规定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内容审查义务,这个大的原则是网络产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前此点已经在中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稿中有所体现,在此原则下,对免责情形的限定以及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应明确清晰;其次,应是有效率的,对“通知+移除”的程序必须是可操作性和便于利用的,可以平衡权利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众消费者等各方利益;再次,应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因为互联网的技术商业模式更新迅速,以往内容提供商(ICP)和接入服务商(ISP)的划分泾渭分明,但现在原本是ICP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转型为各种应用程序开发者,提供互联网信息的接入和存储的服务,不参与应用内容的制作,例如平台型软件或智能手机平台系统。这一新商业模式促进了作品创作和版权交易。包括“避风港”在内的各项版权制度应该要与时俱进,具备一定的弹性,为创作所依赖的新技术,或根据这些新技术所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留有发展的空间,以适应网络产业不同业态与多变的合作样态的发展。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版权制度的宗旨不在于去影响作品创作所依赖的技术可能性,也不在于守护根据过时的或即将过时的技术建立起来的商业模式。我赞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利先生的真知灼见:“版权应当以增加文化活力为己任,而不是为了保护或鼓励既得的商业利益。”因此,版权制度的宗旨,应当是兼收并蓄,与用于制作和发行文化产品的一切技术并肩前行。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发布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11版相关数据显示,版权产业的核心内容产业,包含图书期刊出版业在内,为美国经济创造了9310亿美元的产值,约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解决了近510万美国人的就业问题,总资产占民营企业领域整体的5%,为雇员提供的薪酬比其他产业领域平均高27%。版权产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和出口领域所创产值高达1340亿美元,同比超过美国其他领域。

  反观我国版权产业:根据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项目组的测算,2006年,中国全部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约为13489亿元,占全国GDP的6.4%。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为6472亿元,占全国GDP的3.06%。就行业增加值在全国GDP所占比重而言,2006年中国全部版权产业在21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中居于第4位。GDP比重高于全部版权产业的只有制造业(33.8%)、批发和零售业(7.3%)、农业(6.6%)3个门类;其中,核心版权产业与牧业基本持平,在21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中居第11位。

  目前,我国图书出版品种、总印数居世界第一位,日报出版规模已连续9年居世界第一位,印刷复制业总产值居世界第三位,是名副其实的世界出版大国。尽管我国已经是出版大国,每年发表的作品非常之多,但有影响力的却非常少,究其原因,是内容缺乏创新。比如我们常说的知识经济、创意产业、长尾理论、蓝海战略、软实力等,没有一个是我们的创新;我们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领域使用的理论和分析工具,几乎都来自国外。联合国每年有影响世界的100本书的评选活动,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本书入选。在全球电影票房历史排行榜前130位中,根本找不到国产电影的踪影。2006年10月,英国UK Watch商业频道经济学家约翰逊·史密斯发布报告称,中国软件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甚至低于巴西和印度。
  按照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项目组测算的数据,无论是通过汇率换算直接比较,还是按其GDP比重进行推算,我国版权产业均不到美国的1/6,我国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只比美国的1/10略强。而整体版权产业在美国、韩国是第一大产业,在英国、马来西亚则是第二大产业。我国版权产业的现状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际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就深圳而言,虽然版权产业超过制造业占深圳的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9.13%,软件和互联网产业的贡献最大,其次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展会。但我们还是看到,深圳缺乏有创意、有影响力的作品;缺乏专业学科的艺术类、设计类的大学;产学研缺少实际成果;版权贸易、版权融资质押的评估体系还未建立,全民保护版权的意识还需提高,企业尊重知识产权的程度还不够,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仍有欠缺,只有在这些领域进一步努力,才能真正具有赶超美国的软实力。深圳虽然在城市建设方面已经与先进国家相差不远,甚至有些方面已经超过他们,但是,从人文教育,素质培养,城市管理理念,文化底蕴,版权产业高端的发展水平相比还相差许多,还需要加倍努力学习,应该让“版权创造价值”的认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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