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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迷雾见月明——北京高院法官评点2011年五大典型著作权案
2012-03-09 国家版权局

  3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1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5起为著作权类案件。北京高院民三庭的法官对这五大著作权案件进行了逐一点评。

  诗歌《见与不见》著作权案

  【案情】原告谈某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并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她发现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涉案作品署名仓央嘉措。故将该出版社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博客作品同样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原告以其博客登陆过程的公证及作出权利主张的邮件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和发表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由于仓央嘉措的出版物中该文作者争论较大,且有《读者》对该文署名在先,故该认知错误非被告出版社自身所能避免。另外,涉案图书主要内容为仓央嘉措作品赏析及其生平介绍,对《见与不见》一文使用比例有限,且对其作者争议进行了声明。故认定出版社侵权主观故意不大,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

  【点评】当前,著作权保护仍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互联网出现后,由于网络传播信息的便利性及虚拟性,给作品的创作、使用、管理和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对于传统的创作载体,博客是一种借助网络技术实现的全新的作品创作形式和传播途径。只要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等的规定,其著作权利就应得到认定和保护。该案不仅在理论层面彰显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原则,而且在实践层面探索了诸如技术咨询、实地勘验、电子实物证据相互印证等有效做法,突破网络虚拟性及网络信息易修改等障碍,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恰当平衡了社会利益。

  非遗“安顺地戏”署名权案

  【案情】由张艺谋导演、张伟平制片、新画面公司摄制的影片《千里走单骑》出现了“安顺地戏”表演片段,拍摄的剧情将其称为“云南面具戏”。原告诉称,被告歪曲了“安顺地戏”,侵犯了其署名权。

  法院认为,“安顺地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到保护。安顺文体局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涉案电影的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新画面公司,而非张艺谋、张伟平等人。“安顺地戏”作为一个剧种并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任何人均不能对“安顺地戏”这一剧种享有署名权,“云南面具戏”的使用亦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被告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使用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作品中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主观上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影响。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该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问题,且恰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施行,使得该案成为北京法院首例涉及非遗的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类型案件。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大争议,但无疑该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诉讼主体、署名权、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鸟巢”烟花著作权案

  【案情】国家体育场公司对《国家体育场模型(TheModelofNationalStadium)》、《国家体育场夜景图(一)、(二)》依法享有著作权。被控侵权产品为“盛放鸟巢”烟花,由熊猫公司监制,浏阳熊猫公司生产,北京熊猫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创意设计及图纸由香港新兴公司设计,并以“招纸设计订单”转让予浏阳熊猫公司。

  法院认为,国家体育场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建筑作品。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取得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即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据此,判决熊猫公司、浏阳熊猫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万元;北京熊猫公司停止侵权。

  【点评】该案为我国首例司法认定将建筑作品著作权跨类保护至工业设计产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该案判决表明,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在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

  百度MP3搜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互联网百度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公司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以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故不构成对三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合议庭准确查明案情,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协助下,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争议标的额达6300余万元。

  【点评】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在线试听和下载音乐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但互联网上还存在不少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作品的现象。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3起标的巨大的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的传播,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亿万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体现了司法在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方正倩体字库著作权案

  【案情】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倩体字库的著作权人。2008年,家乐福公司出售由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67款被控侵权产品,其中包括了使用倩体“飘柔”的24款涉案产品。北大方正公司遂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NICE公司从北大方正公司购买了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进而进行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在北大方正公司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给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的许可,不构成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据此,判决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该案是我国涉及字库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件,该案所涉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而言,购买者购买时首先考虑的并非其美感功能,而是其具体实用的工具功能,只有满足此需求,购买者才会考虑其美感而在不同字库产品之间进行选择。将字库中单字进行商业化使用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结合侵权判定的要件予以全面考虑,进而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与语言传承功能进行必要的保护。同时,权利人亦不能通过单方限制条款排除购买者的主要权利,阻碍其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的合理期待。所以,字库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既要保护汉字字库产品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又要保护汉字的语言文化传播、社会公众的选择需求自由等社会基本价值利益。(高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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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大典型案例为:“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诗歌《见与不见》著作权案、非遗“安顺地戏”署名权案、“如意”火炬储气罐阀门专利权案、百度MP3搜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开心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方正倩体字库著作权案、“中超”商标异议行政案、“鸟巢”烟花著作权案和“杰克·琼斯”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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