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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突破以往判例西门子获高额赔偿
2012-03-23 国家版权局

  商业软件联盟日前公布了一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深圳市易拓迈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易拓迈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西门子PLM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16万元。

  作为深圳知名模具制造企业之一,易拓迈克公司长期大规模使用盗版NX系列软件,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尝试解决侵权问题未果的情况下,西门子PLM软件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侵害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提起诉讼。2010年12月15日,深圳中院根据西门子PLM软件公司的申请,对易拓迈克公司采取了诉讼证据保全措施。在此过程中,发现易拓迈克公司设计部门的多台电脑中安装有盗版NX4与NX6软件(此前曾称作UG或Unigraphics)。

  2011年10月27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对涉案的NX4与NX6软件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西门子PLM软件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法院指出,被告易拓迈克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经营为目的复制使用原告软件,侵犯了原告软件著作权。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案共计116万元。

  对于此案的判决,商业软件联盟亚太区政府和政策高级总监宋若杰表示:“深圳作为中国制造业最活跃的沿海城市持续保持着高速发展,广大制造业企业正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发展演变,而演变的基石是知识、技术和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与制造业企业的转型息息相关,只有尊重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知识产权,才能实现企业良性和稳定发展。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相关法律都要求企业在设计、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使用正版软件。因此,学会尊重并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将是中国制造业企业由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的必由之路。”

  该案的主办律师认为,该案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较之以往判例是一种突破。考虑到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50万元不能充分挽回著作权人的损失,法院判定被告需单独赔偿原告高于此赔偿额的合理费用。另外,深圳中院有效的证据保全,积极的调解工作以及高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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