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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3-09-24 国家版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国家版权局从9月23日起就新修订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10月31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信函、传真等方式表达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原创作品版税率为5%—15%,演绎作品为3%—10%。采用基本稿酬标准的,按照原创作品每千字100—500元、改编作品30—150元、汇编作品10—30元、翻译作品80—300元等标准计算。对于诗词、辞书、非汉字作品,该办法相应规定了不同的稿酬计算标准。

  对于报刊刊载、转载作品,本征求意见稿也相应作出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对于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本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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