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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示范作用
2013-09-30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新修订的《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0年国家版权局颁布实施的原《办法》同时废止。为何原《办法》实施3年多就进行修订?新《办法》较原《办法》在哪些内容上作了调整和补充?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国家版权局颁布实施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目前有哪几个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获得了“示范”荣誉称号?为什么原《办法》实施3年多就进行内容修订?其背景如何?

  负责人:为充分发挥相关城市、单位、园区(基地)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示范作用,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实施了原《办法》,规范了对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在加强版权保护,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推动科技、文化、艺术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国家版权局已经授予杭州、成都、青岛、苏州、昆山等5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称号,批准创建广州、厦门、张家港等3个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授予安徽省版权交易中心等4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称号和青岛市创意100产业园等9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

  但是随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原《办法》对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定义、申报条件、评审和管理程序等规定不够细致,对考核、授牌、日常监管等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一定问题,既给国家版权局的审核、评选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也可能导致符合条件的城市、单位、园区(基地)因担心不符合条件而不敢申报,示范建设工作后续乏力,影响了全国版权示范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就开始着手《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委托中国人民大学进行课题研究和实证调研,并根据成果草拟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6日至7日,版权管理司向全国31个省(区、市)及部分中心城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12年11月22日,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陕西、西藏、黑龙江、广东、安徽、吉林、山东等省(区、市)版权局及成都、杭州、广州等中心城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充分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办法》。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办法》较原《办法》作出了哪些内容上的重大调整?

  负责人: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十五条,将第五条分拆为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十二个条款做出内容或文字修改,对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了区分,对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条件进行了量化,强化了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职责。

  《中国新闻出版报》:为什么新《办法》中对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作了重新定义,并相应地对其申报条件分别作了规定?

  负责人:新《办法》对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作了具体定义,而原《办法》中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导致在实际申报与评选工作时不好操作。

  如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全国版权示范单位侧重的是单个单位,此类单位包括在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版权相关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和管理部门;而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偏重的是产业集聚区,包括在推动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而原《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将二者笼而统之地合在一起定义,这给二者的申报、评审和管理造成了一定困扰。因此,新《办法》根据单个单位与产业集聚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对二者进行了分别定义。

  对于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条件,新《办法》也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如明确了申报条件既是授予相关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全国版权示范称号的基本准则,也是对已获得全国版权示范称号的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而原《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条件虽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对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条件采用同一标准,导致对申报条件的规定只能显示二者的共性,无法结合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区别评审、考核。另外,原《办法》对申报条件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可量化的硬性指标。而且,社会经济文化的逐步发展对相关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的版权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办法》较原《办法》对申请获得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申报条件作了哪些内容修改?

  负责人:一是将原《办法》中第五条分拆成了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对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在第五条的规定中增加了园区(基地)自身发展良好,管理规范,服务体系完善,具有一定的产业集聚效应,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版权密切相关,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等相关规定;二是对申报条件进行了全面和量化要求,使之更加全面、明确、具体、便于评审考核;三是对申报条件提高了标准,增加了积极推进版权产业发展,及时统计和上报各类版权统计数据,加强作品登记和软件登记、版权行政执法、软件正版化、版权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办法》中对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评审、授牌程序作了哪些调整?

  负责人:原《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均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第七条、第八条中又分别对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的申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容易引起歧义。因此,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的第六条。

  此外,依原《办法》规定,国家版权局在申报城市创建期满后主动考核,没有明确规定创建期间,申报城市的工作情况须向国家版权局汇报,这不利于对申报城市进行培育、督促和管理。因此,新《办法》第八条要求“创建期间,申报城市应每年向国家版权局汇报一次创建工作进展”,同时要求创建期满一年内,申报城市要主动“提出考核申请”。

  《中国新闻出版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有无退出机制?新《办法》内容中有哪些内容是加强此项工作监督管理的?

  负责人:原《办法》对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建立了退出机制,第十四条规定“如发现有不符合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条件的,由国家版权局撤销示范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但对哪些行为和表现属于“不符合条件”,并未明确规定。对此,新《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申报材料作假、不及时处理本辖区或本单位重大侵权案件、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对于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考核主体和考核方式问题,原《办法》第十二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国家版权局可以对履行创建义务的示范城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地区内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新《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国家版权局对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检,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这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监督管理,督促获得全国版权示范称号的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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