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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49家KTV遭版权索赔全部“命中”无一胜诉
2013-07-18 新文化报

  今年4月28日,长春市长春大街牛仔酷KTV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因曲库中67首音乐电视作品侵权,这家门店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8万元人民币,加上其他诉讼费用,该店为版权问题付出3.6万多元“学费”。

  原告是北京一家名为“帝豪星辰”的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凭借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法律权利,将红堪、印象等长春市几乎所有中高档KTV共49家门店全部列为索赔对象,并全部“命中”,无一败诉。

  今年5月初,拥有KTV曲库中95%以上中外歌曲法律权利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向长春市150家KTV门店先后送达委托授权的版权使用费催缴函,矛头直指版权问题。长春(甚至包括江城)KTV行业正在经历一场版权风暴。

  简单案情

  原告代理律师点歌取证

  去年10月,牛仔酷KTV长春大街和安达街两家门店被“帝豪星辰”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

  “牛仔酷”合伙人接到传票时有些措手不及,生意做了十几年,怎么就侵权了呢?有证据吗?

  那张判决书中说得比较清楚———2012年3月5日,原告代理律师和长春市某公证处公证人员进入长春大街牛仔酷KTV三楼307包房,依次点播相关67首歌曲,同时对歌曲播放过程摄像,并制作了DVD光碟。该光碟,连同当天的消费结账单,成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的重要证据。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提交一张封面名称为《EQ乐宴全系列(一)》的唱片光盘一张,该光盘外包装封面上的曲目列表列有100首音像节目名称和表演者信息、该唱片的出品人、制作人和著作权人的信息。庭审中,法庭将这张光盘里的曲目与KTV曲库里点播出的这些音乐电视作品进行了比对,音像内容及曲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基本一致。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并收取报酬。法院认为,“牛仔酷”等长春49家KTV门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这些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构成了侵权行为。

  “成本中从来没有版权费”

  如此大规模被告侵权,并集体败诉,这是长春KTV行业有史以来最惨痛的一次经历。

  从街头的群众卡拉OK,到练歌房,直至今天量贩式、夜总会、娱乐会所等多种KTV场所,大大小小超过200家,长春KTV市场跟随全国娱乐业的发展,从无到有不断繁荣。

  “牛仔酷”合伙人之一老五(业内称谓)在长春KTV行业做了十几年,是最早涉足这一行业的成功创业者。2002年,还是遍地街头卡拉OK的时候,老五和几个朋友在桂林路上开了一家练歌房,装修精致、音响效果上佳,有优良的服务和各种餐饮商品。其中,点歌系统操作简便、曲库丰富的特点,成为练歌房在几年间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

  “长春所有KTV都一样,运营成本中从来没有版权费这项,曲库中的歌曲是由点歌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老五说,曲库里的歌曲数量是设备供应商营销的重要方面,“一间KTV包房的点歌设备两三万元,实际上买的就是曲库,点歌软件才是附带产品。这是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则。”由于曲库同质化程度很高,KTV行业成为“重装修”领域,随着行业发展,消费者对KTV门店的装修档次和品位更加看重,市场导向导致经营者对曲库(版权)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和其他KTV经营者一样,老五对侵权纠纷的败诉有苦难言:“曲库是设备供应商提供的,KTV经营者该承担侵权的责任吗?”法院给出的答案是:KTV行业经营者向供应商购买点歌设备,不等于同时取得点歌设备中附带的电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使用许可。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供应商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电视音乐作品提供给KTV行业经营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这与KTV行业经营者擅自放映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人放映权是不同的,双方均应为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向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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