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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1979年12月13日)
2006-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1979年12月13日于马德里

多边公约的附加议定书

  参加本议定书旨在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各方,接受下列各项规定:

  1.在与版权有关的权利或“邻接权”权利方面,公约的条款也适用于对付给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版税的征税,只要后一种版税在本议定书的缔约一方产生,而版税受益人却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另一方的居民。

  2.(a)本议定书须经签字,并经各签署国或可能加入的国家,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批准 、接受或加入。

   (b)本议定书应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生效。

   (c)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缔约国可退出本议定书,但是,不言而喻,任何退出公约的缔约国必须同时退出本议定书。

   (d)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为此,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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