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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3-04-06 知识产权报

  案例六:保鲜盒“容器盖”发明专利权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鲜乐仕厨房用品株式会社系名称为“容器盖”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被告上海美之扣实业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商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涉案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点评】

  该案涉及的发明专利“容器盖”可以适用于不同尺寸大小的保鲜容器,解决了无盖保鲜容器的保鲜防漏的问题。该案销售商采用时下流行的网络销售方式,但是,在收到专利权人律师函后,销售商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的措施,导致侵权事实及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销售商也承担了部分侵权赔偿责任。该案虽然仅仅涉及“容器盖”,但因其销量大、应用范围广,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了30万元的较高赔偿数额。

  案例七:微软软件著作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铭万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微软公司主张其侵犯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据此,判决铭万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点评】

  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害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件案件在主体、客体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举证与传统著作权案件相比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隐蔽性。该案审理中,法院及时有效地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准确进行侵权判定,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全面应用、深入发展过程中,计算机软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正确处理好该类案件,对维护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软件行业和谐发展、有序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八:“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YigalMessika(音译:伊格尔·麦锡卡)表演的狼蛛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整体上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魔术作品,原告对涉案狼蛛魔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由于被告北京爵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的行为,是对以狼蛛DVD为载体的整体作品的使用,而不是脱离整体作品单独使用狼蛛魔术作品的行为,即便原告享有狼蛛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亦无权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狼蛛魔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与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有关的诉讼请求。

  【点评】

  该案是国内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魔术作品著作权案。将魔术作为作品给予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特色,世界上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魔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此案的审理丰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对魔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案例九: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纯示范、讲解或演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以及录制、发行相关教学示范录像制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被控侵权DVD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点评】

  该案系我国法院对于体育动作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的首次认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案的关键在于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伴奏音乐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体操、瑜伽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莫衷一是,该案的审理为我国著作权法对该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十:“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应知其销售的“法国公鸡”旅游鞋是侵犯原告株式会社迪桑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没有合法来源,侵犯了株式会社迪桑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较有影响的团购网站,与走秀网属于共同销售。根据今日都市公司组织团购商品的规模、数量和运营模式,其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但是其未尽审查义务,侵犯了株式会社迪桑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界定了团购网站的销售者属性、团购网站对商品来源及权利状态的审查义务及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问题。赋予团购网站销售者的法律地位及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这既有助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又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该案的审理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维护合法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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