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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十一五”期间100个重点发展城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暂行)办法
2012-1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编者按:湖北省为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强对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管理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联合制定了《全省“十一五”期间100个重点发展城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发改社会[2006]792号通知),《湖北省“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6〕76号通知),对具体实施乡镇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使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做到了有章可循,其做法值得借鉴。现把两个办法分两期转登,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全省“十一五”期间100个重点发展城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精神和省政府实施“百镇千村”工程的精神,“十一五”期间省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2000万元,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现制定全省“十一五”期间100个重点发展城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镇为纳入全省“百镇千村”工程中的100个重点发展镇。

第三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统一标准,填平补齐。统一标准是指由省制订统一的建设标准、补助标准及基本设备配置标准。各地项目均需对照标准缺什么补什么,缺多少补多少(指导性标准除外)。文化站舍建设以改造为主,控制新建。新建项目必须是无站舍或面积低于50平方米。因乡镇规划调整须迁建的,应先落实还建资金和用地。

  第四条 先室内、后室外,先设施、后设备。不论维修或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先集中投资,完成室内部分设施达标建设,富余资金再根据实际条件建设室外活动场地;必须集中投资优先保证站舍建设,再根据资金情况完成设备配置。

  第五条 超标自理、严禁负债。综合文化站建设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实用、够用、经济、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方案,严禁负债建设。对地方配套资金充裕并已落实,需适当超过省统一标准建设的项目,经省审批同意后,允许增加自筹资金建设,但严禁投资留缺口,严禁负债或拖欠工程款。

  第六条 专款专用、责任落实。按本《办法》下拨的资金为一次性补助经费。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建设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 室内房屋建筑部分

  室内面积每站以500平方米为宜。如自筹资金充裕,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面积,但不宜超过1000平方米。具体功能构成为:

  1、书刊阅览室:图书、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100平方米。

  2、文化科技培训室:文化知识、科技、基层文艺骨干等培训场所100平方米。

  3、办公室:办公、保管、值班室等共50平方米。

  4、多功能活动厅:250平方米,包括各类文艺排练、小型表演、书画展览、歌舞娱乐等。

  第八条 室外活动场所部分

  指导性标准:占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主要包括:露天舞台、篮球场(露天电影场、旱冰场、羽毛球场、门球场)、健身路径等。在资金、场地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实施。

  第九条 基本设备部分

  1、电子阅览设备;

  2、图书、报刊;

  3、文艺活动的基本乐器;

  4、基本视听设备;

  5、桌椅等。

  第十条 省补助标准

  1、“十一五”期间,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400万元,补助20个镇文化站,每站20万元。所有项目均为一次性定额补助,主要用于站舍建设。

  2、现有站舍满足基本标准的,允许土建资金调剂购买设备。

  3、使用地方自筹资金的,须落实资金承诺证明。

第五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各项目市、州、扩权县(市)发改委(局)按省里要求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

  1.站舍新建或维修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现状、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基本设备配置清单、建设工期、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地方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2.旧站照片和新建(或改建)规划效果图;

  3.县(市、区)文化局关于指导和扶植综合文化站开展各种公益型文体活动的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州、扩权县市发改部门向省里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当年11月底申报次年项目,省里审定项目申报文件后,次年5月底前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舍属于公益性文化设施,房产、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文化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省里每年将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关于“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有关建设和投资标准出台后,本《办法》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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