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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与32家电视台集体签订使用音乐付酬协议
2012-01-13 国家版权局

  1月12日上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音乐付酬集体签约仪式在京举行。继2010年中央电视台与音著协签署付酬协议,迈出我国广播组织音乐付酬工作第一步后,本次集体签约将成为此项工作向全国辐射开来的又一重要事件。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张丕民出席仪式并讲话。

  根据《著作权法》和2009年颁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广播组织应就播放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支付方式、数额可与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本次集体签约是对《付酬办法》的具体落实。

  此次签署合作协议的电视版权委员会成员单位共有32家,包括绝大多数省级电视台和部分市级电视台。据了解,此前央视与音著协采用的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的“一揽子许可”模式,是国际通行的许可授权模式,可以从根本上为广播组织解决因大量使用中外音乐作品而需要逐一获得授权的难题。但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省市县差异明显,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由音著协与各电视台逐一谈判签约、发放许可的方式面临诸多实际困难。2011年4月,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版权委员会成立,使通过行业磋商的方式全面实现台会合作成为可能。在音著协与电视版权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各省级电视台逐步化解了现阶段面临的困难。

  阎晓宏在讲话中表示,如何在保障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实现作品的方便快捷传播,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要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发放海量作品方面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最大化地促进作品传播。要根据实践要求,逐步调整完善《付酬办法》,使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利益达到平衡。此次音著协与全国各主要电视台集体签约,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文化大发展的具体举措,对于加强版权保护、促进音乐作品传播、推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此次签约,张丕民指出,广电组织和音乐作者在文化发展和文化传播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双方利益完全可以互相兼顾,双方的合作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作为音乐作者代表、音乐人张亚东深有感触地说,电视台的付酬行为对音乐作者非常重要,这意味着社会整体的版权保护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只有对作者及其版权的尊重逐渐成为社会风尚,音乐作者的春天才会到来。山东电视台副总编辑潘士强代表签约电视台表示,版权管理关系到广电组织的发展,通过电视版权委员会的协调,各成员台均与音著协签约,有效解决了自身存在的音乐著作权法律问题,为全行业树立了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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