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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行网须停止播放《我是歌手》第二季
2014-02-18 国家版权局

  因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播放《我是歌手》第二季,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诉讼禁令,要求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风行网及手机客户端播出湖南卫视2014年度已经及即将播出的《我是歌手》综艺节目,直至此案终审或2015年12月31日。

  据了解,乐视网的诉讼理由是,其获得了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2014年度《我是歌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而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擅自转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内容。2014年1月26日乐视网向风行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没有得到风行公司的回应,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乐视网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请,表示因2014年度《我是歌手》系其花费巨额版权费引进的热播节目,若不及时制止风行公司的侵权行为,将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故请求法院作出禁令,责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和手机客户端的侵权行为。

  法官约谈了双方当事人,并追加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进行初步核实。最终海淀法院认为,风行公司提交的协议明确写明其取得授权的仅为湖南卫视2013年度《我是歌手》信息网络传播权,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也表示其仅授权风行公司非独家使用2013年度制作播出的《我是歌手》,不包括2014年度制作播出的《我是歌手》,因其已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乐视公司。鉴于风行公司未对其播放行为的合法性提交充足证据,且2014年度《我是歌手》节目系时效性较强的热播综艺节目,如果风行公司继续传播可能对乐视网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增加社会成本,故法院向风行公司发出上述禁令。

  据介绍,诉讼禁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侵权行为明显成立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实施某种行为或禁止其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旨在实质争议解决前,防止侵权行为的重复或预期发生,从而避免权利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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